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下冶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7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实行,2017年10月7日修改)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接到疫情报告启动应急程序。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 查 | 进行审查确定疫病分类。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 定 | 分类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下冶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7710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下冶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78357。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