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村民委员会公布事项调查核实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王屋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5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二)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修改)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收到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
审 核 | 进行调查核实;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
决 定 | 决定是否应当进行公布;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
处 置 | 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4.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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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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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王屋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3321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王屋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 6733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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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