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局属各科所队
调查取证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局属各科所队
告 知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属各科所队
决 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济源市公安局
送 达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局属各科所队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局属各科所队
结 案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局属各科所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局属各科所队;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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