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局属各科所队
调查取证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局属各科所队
告 知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属各科所队
决 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济源市公安局
送 达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局属各科所队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局属各科所队
结 案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局属各科所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2.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颁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局属各科所队;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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