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局属各科所队
调查取证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局属各科所队
告 知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属各科所队
决 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济源市公安局
送 达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局属各科所队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局属各科所队
结 案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局属各科所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颁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局属各科所队;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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