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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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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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 局属各科所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局属各科所队 | |||
告 知 |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属各科所队 | |||
决 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 局属各科所队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局属各科所队 | |||
结 案 |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 局属各科所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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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局属各科所队;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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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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