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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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2007年9月1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05号颁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 局属各科所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局属各科所队 | |||
告 知 |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属各科所队 | |||
决 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 局属各科所队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局属各科所队 | |||
结 案 |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 局属各科所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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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局属各科所队;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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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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