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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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1年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 局属各科所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局属各科所队 | |||
告 知 |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属各科所队 | |||
决 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 局属各科所队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局属各科所队 | |||
结 案 |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 局属各科所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收养法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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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1年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局属各科所队;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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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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