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7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九),济区办〔2020〕17号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管理职责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根据特殊时节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确定检查人员并强调检查纪律,组成检查组,具体负责人带队,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出示有效证件、检查委派单,说明来意,告知权利义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处置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要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现象但未形成事实的,要取得并保存证据,对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按要求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有违法现象已经形成事实的,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保存物品等办理相关手续,最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提交检查报告。 | 济源市城市 综合执法支队 | |||
信息公开 |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济源市城市 综合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追责依据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306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iyuan.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