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XK64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三、四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规章】《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学等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包括采集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经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与上述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向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核发采集证的; 2.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严重破坏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109室,电话:0391-691315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