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15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根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部门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地方规章】《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闲置费应缴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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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核 定 |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时间,审查已供应土地是否闲置;审查免缴的理由;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核定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 | 开发利用科 | |||
送 达 | 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告知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等。 | 开发利用科 | |||
征 收 | 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 开发利用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督促缴费对象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开发利用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行政征收的未征收; 2、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土地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缴资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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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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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电话:0391-661326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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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