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出入境管理科
调查取证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出入境管理科
告 知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出入境管理科
决 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济源市公安局
送 达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出入境管理科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出入境管理科
结 案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出入境管理科
追责情形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B区公安出入境窗口,电话:0391-6692002;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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