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05000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述书,出具书面受理单。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成立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件,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学生申述处理意见书”,将调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将“学生申述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述人。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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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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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210,电话:0391-66190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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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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