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及审核确认
子项名称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审核;申请医疗救助条件审核;申请临时救助条件审核;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审核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五)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公共服务办公室
审 核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村委评议、低保专门评议小组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公共服务办公室
转 报 对审核符合规定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公共服务办公室
事后监管 加强对有关社会救助申报审核工作管理; 公共服务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电话:0391-608910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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