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10057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 第(二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第(二十一)项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第(二十二)项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3月11日审议通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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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监 督 | 对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各所 | |||
审 查 | 对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的情况提出意见。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决 定 | 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决定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事后监管 | 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并加强事后监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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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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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