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30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表明身份 | 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告 知 | 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决 定 | 交通警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送 达 |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执 行 |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登录交管12123缴纳罚款。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结 案 |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
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