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0001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检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第二十八条 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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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请 | 当事人双方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 | 种植业科 | |||
审查 | 由办理科室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种植业科 | |||
决定 | 检验合格后,在行驶证上签注年检章,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 种植业科 | |||
送达 | 相关资料送达当事人。 | 种植业科 | |||
追责情形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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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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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