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64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予以批准; 2.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临时占用林地情况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5室,电话:0391-691317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