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拖移违规机动车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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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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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清是否符合拖移机动车情形。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决 定 |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执 行 | 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监 管 |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其 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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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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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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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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