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教育体育局-行政奖励)
事项编码 00JL050001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教育体育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对单位推荐的优秀班主任评选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
审 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
决 定 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
送 达 对表彰人选进行公示,发布表彰通报。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105,电话:0391-661372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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