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640009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请示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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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2.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4.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5.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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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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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3室,电话:0391-69131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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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