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承留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九)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令)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催 告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应急管理办公室
决 定 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应急管理办公室
执 行 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书,依法执行。 应急管理办公室
事后监管 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3.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4.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追责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承留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391-689901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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