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0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六款和第六条第十一款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方案制定 | 1.组织责任: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抽样检测 | 2.监督责任:监督抽样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标准实施检验;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结果处置 | 3.处置责任:按规定报送检测结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将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开展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 2.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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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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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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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