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180002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8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决定(不符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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