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20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六条,内设机构第六条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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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征收的类别、标准及依据;接收申报材料。 | 乡村产业发展科 |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 乡村产业发展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决定征收的类别、标准及数额。 | 乡村产业发展科 | |||
执行 | 4.执行责任:实施征收,出具发票。 | 乡村产业发展科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 | 乡村产业发展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乡村产业发展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农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依法给予处分。 2.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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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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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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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