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10002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社会救助科
处 置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救助科
移 送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救助科
其 他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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