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30029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等的处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受理投诉人相关材料。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审查 审查投诉采购项目实际情况。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认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认定核实投诉实际情况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根据情形作出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监督管理 监督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391-663923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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