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15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代为组织复垦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根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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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告 | 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决定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耕地保护科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制作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 耕地保护科 | |||
执行 | 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实施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执行,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字或盖章,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耕地保护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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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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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电话:0391-66132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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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