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10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编〔2020〕32号第四条“主要职责”第(十一)项 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计量工作,第五条 “内设机构”第(三十)项行政审批服务科。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的出具书面受理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专项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在规定时限内依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准予使用,书面通知当事人;考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准使用,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未经考核合格,准予相关单位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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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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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C区二楼,电话:0391-693106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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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