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6000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
审 查 | 进行材料审查;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
送 达 | 将通过备案的文件送达备案申请单位。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