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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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实施,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日实施,公安部令第87号)。 第十五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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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禁毒支队 | |||
审 查 | 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对运输单位提出的运输备案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 禁毒支队 | |||
决 定 | 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并作出审核审批。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将《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电子送达申请单位。 | 禁毒支队 | |||
事后监管 | 加强日常监督。 | 禁毒支队 | |||
其 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禁毒支队 | |||
追责情形 | 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电话:0391-685513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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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