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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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实施,公安部令第16号)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 请 | 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治安支队 | |||
受 理 | 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治安支队 | |||
审 批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 济源市公安局 | |||
发 证 | 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 治安支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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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391-669338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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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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