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1005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消费纠纷调解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 直属机构:12315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示范区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辖区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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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受理投诉举报材料;审查材料,消费者未提供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要求提供的信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12315指挥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 | |||
调 解 | 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决 定 | 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另案处理。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汇总统计 | 对投诉举报案件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形成分析报告,并以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根据分析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典型案例等,引导消费者理性、健康消费。 | 12315指挥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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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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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