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管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改)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查 | 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强化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严重影响防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4.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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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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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68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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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