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70219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该《办法》分总则、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6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附件:赋予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第1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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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 |||
审查 | 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房地产市场监管与住房保障科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送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房地产市场监管与住房保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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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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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 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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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