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00027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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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接受水产苗种离开产地前货主提交的检疫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审查 | 2.对产地检疫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决定 | 3.作出决定。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送达 |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事后监管 |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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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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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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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