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梨林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9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363号,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号附件1:济源市交由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第46项 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附件1:交由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第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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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受案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达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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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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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梨林镇综合执法大队,电话:0391-605593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梨林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5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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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