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80005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船舶文书签注 (《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0号第四条第四项 第五条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
【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第43项 船舶文书签注 (《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科
审 查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签注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行政审批科
决 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科
送 达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质量信誉执行情况。 济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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