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医疗保障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360001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医疗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六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医疗保障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基金监管科
审 查 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基金监管科
决 定 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基金监管科
送 达 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通知书和清单,采取封存措施。 基金监管科
事后监管 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基金监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追责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基金监管科,电话:0391-66398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组,电话:0391-663880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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