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4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人社局服务大厅 | |||
审 查 | 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保险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确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对于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社会保险科 | |||
送 达 |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2.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3.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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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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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36室,电话:0391-663616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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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