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40034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审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2号,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设立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在规定期间内,对于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或省外来豫工作,且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3年以上的,给予博士后安家经费资助。 【文件】《关于开展2021年度博士后招收经费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匹配经费安家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博管办〔2021〕24号,2021年8月6日发布。) 第三条第四款:安家经费材料:博士后研究期满办理出站后留豫或外省出站来豫工作的可以申报。 第四条第一款:申报材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设站高校人事处审核,省辖市(县)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由省辖市人社局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省直(中央直属)单位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后,连同汇总表电子文档(内容与纸质材料相一致)报省博管办。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2021年10月5日发布。)附件: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105项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审核。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单位申报-受理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审 查 | 对照文件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决 定 | 审查合格后人社部门加盖公章上报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送 达 | 邮寄到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 | 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2楼206室,电话:0391-662002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