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QR18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 事项名称 | 船舶名称核准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第五条、济区编〔2022〕48号附件2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2014年修订)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核准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追责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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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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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