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40014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豫劳鉴〔2012〕6号,2012年3月29日发布)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三)组织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社会保险科
审 查 材料审查,鉴定。 社会保险科
决 定 作出决定,法定告知。 社会保险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社会保险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5.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6.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7.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8.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9.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追责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22号窗口(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电话:0391-6630575、济源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25号窗口(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电话:0391-663690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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