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30016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申请人通过实名之家综合窗口或乡镇卫生院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工作人员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申请人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卫生计生监督局、基层卫生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核中徇私舞弊,导致护理人员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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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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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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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