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8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四条第(三)项 济区编〔2022〕48号附件2第四条第2款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 第38项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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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询问记录情况。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结论,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整改 | 3.整改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进入处罚程序。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
追责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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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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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