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JC110009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 事项名称 | 对丧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编〔2024〕32号第三项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丧事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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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检查 | 对丧事活动进行检查。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处置 |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移送 |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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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电话:0391-666608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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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