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310645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五)项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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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对检查中发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举报的、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 分局、支队、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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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计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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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 对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幅度是否适当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 | |||
告 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分局、支队、各所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局、支队、各所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分局、支队、各所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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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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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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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