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04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 ||
设定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发布 通知 |
1.由示范区经普办发布评比表彰通知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申报 | 2.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申报材料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审查 | 3.审核相关材料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报批 | 4.示范区经普办报送至示范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签发通报表彰通知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决定 | 5.示范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决定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追责情形 |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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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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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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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