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奖励)
事项编码 00JL040005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设定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发布
通知
1.由示范区经普办发布评比表彰通知 济源市普查中心
申报 2.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申报材料 济源市普查中心
审查 3.审核相关材料 济源市普查中心
报批 4.示范区经普办报送至示范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签发通报表彰通知 济源市普查中心
决定 5.示范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决定 济源市普查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济源市普查中心
追责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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