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33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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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责任:有关单位或有关组织推荐,上报申请表彰奖励材料。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评比文件精神,确定奖励内容与形式。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决 定 | 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批复(对不予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送 达 | 领取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的批复(或不予审批的书面告知) | 群众体育科 (体育产业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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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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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209:0391-66278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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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