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16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环境污染事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济区编〔2020〕15号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行政法规】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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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告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的,应当立即解除)。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行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应当采取行政强制的,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加强监管。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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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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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